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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制度
 
 
华山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修订)(复旦华委(2015)01号)
 
  来源:华山党建  日期:[ 2015-02-02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复旦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华山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华山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院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保证中共中央、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保证医疗、科研、教学的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四同”,即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积极推进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医院党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行政领导负“一岗双责”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指导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重点风险防控机制的落实,并认真组织实施。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计委的“九不准”规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要求,学习党风廉政的法纪法规,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做到“三严”,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四)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负责指导、查处本院的违纪违规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五)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程序办理,做到程序规范,按制度办事,公正、公开、公平,防止发生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一)院纪委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负监督责任,在上级纪委和院党委的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监督执纪问责的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相关的规定、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处室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调查核实对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的信访举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配合党办对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情况考核,抓好责任制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五)做好对有关业务管理工作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罚决定,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按照上级党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实际,制定出相关的廉政管理规定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认真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对工作人员经常性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若发现违纪情况,及时向党委或纪委监察室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委书记、院长对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以及分管部、处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对分管条块工作上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对分管部、处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处室负责人须与医院主要领导签署《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

(三)医院各科室主任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属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科室医务人员的行风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各科室主任须与医院主要领导签署《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临床、医技科主任廉洁行医承诺书》。

(四)各级干部应模范地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督促,对责任对象每年至少个别谈心一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及时报告党委,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医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副处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科、党办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副处以下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结合民主评议、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任期内的考核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发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须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记、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成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另外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结合我院实际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干部考核规定为不称职、调离岗位等处理。在采取上述处理的同时,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严重问题,应责令期限整改。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2015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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