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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上海市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与管理,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医院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准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2、禁止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人才引进、专业职称评聘、人才评审、科研评审等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
3、涉及医院“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做到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不准武断决定,个人说了算;
4、必须按规定每年如实填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5、必须如实填报个人履历,不得有档案造假行为;
6、必须遵守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相关规定;
7、必须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和出差报销的相关规定;
8、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杜绝不合理支出;
9、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以权谋私。
第五条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1、严禁在各项招投标和经济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严禁违反规定插手或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竞标活动;
3、严禁违反规定为亲友承包工程和经营服务项目谋取利益;
4、严禁转让、出租、处置报废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六条 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个人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2、严禁在院内外企业兼职或兼职取酬;
3、严禁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第七条 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得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耗材等生产、销售企业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2、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3、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不得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5、不得用公款发放礼品礼金;
6、严禁用公款出国(境)和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八条 自觉遵守医院教学、科研、学术等道德规定。
1、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谋取荣誉;
2、不准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第九条 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 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违反国家卫计委“九不准”和上海市卫计委“十项不得”的工作纪律。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党政一把手落实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并且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 医院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医院民主党派、职工代表、医务人员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将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职务晋升、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规定,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涉及到违法违纪案件或行为的,则上报复旦大学纪委,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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