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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制度
 
 
华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复旦华委(2014)1号)
 
  来源:华山党建  日期:[ 2014-04-07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腐败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7]22号)以及《关于校级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复委[2008]2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领导班子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按照党中央规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作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须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自觉接受监督。

二、“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

1、制定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计划和措施;

2、研究并决定医院的发展战略、目标方向与阶段任务。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医院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和教学发展规划等;

3、讨论审定医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审定、修改和废止医院相关的规章制度;

4、讨论审定医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如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职能部门机构设置与调整、学科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计划、定岗定编、职称晋升原则、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院办企业发展规划等;

5、讨论审定医院的重大改革举措,如人事制度改革、绩效分配改革、科研制度改革、研究所平台建设、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等;

6、决定医院重要荣誉的授予、重大奖惩事项和医院向上级组织推荐申报的重要荣誉、奖励称号的候选个人或团体等;

7、研究决定医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医院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决策;

8、决定院领导认为应当交由集体决策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范围

1、任免与调整医院的各个专项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2、考核任免医院各职能处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3、考核任免医院各临床、医技业务科室的正、副主任;

4、审定医院副科级及以上后备干部队伍人选;

5、审定需要引进的学科带头人与骨干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6、开展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两会一评议”的述职述廉工作;

7、任免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负责人;

8、院领导认为应当交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人事安排。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范围

1、医院每年度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2、医院开设与关闭分院(分部)、对外投资(包括无形资产)、向社会融资等重大项目计划;

3、医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建改造项目、大宗物资、装备采购、不动产购置等;

4、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医院资产产权的重大变更;

5、医院对外合作或对外重大合同的审定;

6、院领导认为应当交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1、预算范围内上百万或上千万的重大基建项目、大宗物资与设备、采购项目选定、招投标方案审定;

2、财务预算外的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3、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的使用;

4、院领导认为应当交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医院领导班子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听取意见并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的参与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个人决定或影响集体的决定。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组织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提请党政联席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OA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进行讨论决策,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重要事项决议可以采用表决制,赞成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及以上方为通过。

2、“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的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存档备案。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执行。

3、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被邀请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参与决策的论证。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应再次决策后,方可按新的决策执行。

3、领导班子成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涉及到本人亲属的情况,应主动回避。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考核内容。班子主要领导还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医院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三)党委办公室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院务公开或党务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院党委或上级党委、纪检组织部门报告,及时整改。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错误执行或隐瞒真相,造成集体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应负责人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戒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委员会

2014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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