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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复旦大学党委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华山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纪委等各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和新决策要求,结合“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规定,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承担相应的执行与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目标责任分解,现将华山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山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医疗、科研和教学的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积极推进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医院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 统一领导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指导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2.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开展党性、党纪、党风和廉政教育,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4. 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负责指导、查处本院的违纪违规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5.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选拔任用干部,坚决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中多数人不同意提拔任用的不通过。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1. 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2. 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有关的规定、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处室部门有关党风廉正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
3. 查处对科以上干部的信访举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4. 会同党办对科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考核,抓好责任制以廉洁自律为主题的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5. 做好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执法监察,纠正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 按照上级党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在制定年度计划时,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实际,定出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认真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2. 对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检查,负责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违纪及时向党委或纪委监察室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 党委书记、院长对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以及分管部、处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
2. 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对分管条块工作上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对分管部、处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处室负责人须与医院主要领导签署《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书》(附件1)。
3. 医院各科室主任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下属科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科员的行风建设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各科室主任须与医院主要领导签署《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临床医技科主任廉洁行医承诺书》(附件2)。
4. 各级干部应模范地执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对象的教育和督促,对责任对象每年至少个别谈心一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发现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医院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副处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科、党办在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副处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结合民主评议、年度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任期内的考核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要视情况进行处理;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发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须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记、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成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另外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结合我院实际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干部考核规定为不称职、调离岗位等处理。在采取上述处理的同时,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严重问题,应责令期限整改。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党委负责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201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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