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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制度
 
 
关于华山医院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制度(复旦华委(2014)19号)
 
  来源:华山党建  日期:[ 2015-01-05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与要求,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要求,结合华山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对象

院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享受副处级以上干部待遇、但不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不进行报告。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一)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的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1、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填写复旦大学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

2、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领导干部辞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个人签名后交由医院党委书记审阅,上报复旦大学党委组织部;市管领导干部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个人签名后交由复旦大学党委书记审阅,上报市委组织部。

四、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要求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报告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补报。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各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医院党委将配合执行。

对于未按时报告的领导干部,党委办公室应及时进行督促,仍不报告的,将由纪委对其进行谈话督促或批评教育。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委员会

2014年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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