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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医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建设华山国际化精品医院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复旦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复委〔2011〕28号)和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院、处两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卫生方针,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务实、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三条 同等条件下,中层领导干部一般优先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并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含中层干部任期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时参考执行。医院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由校党委及上级党委负责,院党委配合执行。
第五条 在院党委领导下,党委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熟悉医院管理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能把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学习提高,注重调查研究,视野开阔,思路清晰,开拓创新,实绩突出;
(四)公道正派,医德医风端正,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胸襟开阔,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基层工作经历、具有正科级职位任职的经历或院外挂职的经历;
(二)专职党政管理干部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当在副科级岗位(或相当工作经历)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医疗、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提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提拔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行政或业务管理工作经历者,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校级及以上党校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必须能任满一届以上,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有3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启动干部任用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根据干部职位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建议方案,报院党委会研究确定。干部调整工作方案包括具体岗位、职数、岗位任用条件、选拔方式、选拔任用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经过公布岗位、职数、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及公示等程序。
第四章 民主推荐程序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推荐与后备干部调整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一般应由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专家教授代表、老同志代表等参加。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个别岗位补充调整的民主推荐程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与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干部岗位设置和专业,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岗位推荐。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提出推荐岗位、职数、任职条件、岗位要求,提供相关参考人员名册,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访谈,应包括分管上级领导、同级与下属人员;
(三)对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四)向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并向院务会通报干部考核推荐情况,听取意见。
第五章 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院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办公室,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院干部工作小组酝酿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行差额考察。
第十六条 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定向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后,应当征求院纪委的意见。
第六章 考察程序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分管领导与党委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党委分管领导与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考察。考察组负责人可由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党委办公室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担任,每组须有两名以上成员参加。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和党支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六)院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办公室听取考察组汇报,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提交院干部工作小组酝酿。
第二十二条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职能部门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护士长代表;
(三)所在部门员工代表;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不同的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各职位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办公室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主任及所在党派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中层副职的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拟任职部门中层正职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拟任人选,需经院干部工作小组充分酝酿。
第二十六条 科级干部的任用、副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和正处级干部建议人选的提出,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实行票决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院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书记、副书记或党办主任,应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宣布票决结果。
第八章 任 职
第二十八条 对院党委会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应在医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同意的情况下,在院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无不良反应,不影响任职的,方可下达任职令,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在同一领导岗位上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8年。应加强干部多岗位交流,提高综合素质与管理能力。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连任届数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第三十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院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办主任或院党委指定的其他领导同志与本人进行上岗前履职谈话与廉政要求谈话。
第三十一条 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院党委决定任职的干部,自院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干部,自上级党委批复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院内同一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院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院党委及党委办公室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私出国出境连续半年以上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由党委办公室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批。院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聘任制领导干部的解聘和辞聘,按照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工作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医院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院党委向党代表和职代表报告工作时,应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四十二条 院党委及党委办公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委办公室与纪检监察部门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医院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院党委、党委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委员会
2012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