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6〕2号文件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综合类)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7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请详见附件。
附件:
《关于调整本市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综合类)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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