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华山院办〔2023〕3[60]号 毛 颖 签发 关于修订《华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我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财产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上海市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沪卫计规〔2017〕9号),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华山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医院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四条 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健康教育; (三)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学术活动; (五)用于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五条 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院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法规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六条 强化组织领导,医院设立接受公益事业捐赠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医院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长,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分管领导为工作小组组长,院办作为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管理日常事务;按照捐赠用途确定分管职能部门,并会同财务资产管理部、审计室、纪检监察部、行风办、法务部等组成工作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工作组组员,下设秘书。 第七条 捐赠人向医院捐赠,由院办统一受理。科室(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 捐赠预评估与审核 第八条 捐赠预评估是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由工作小组对捐赠项目开展综合评估。捐赠人提出捐赠意向并提交《捐赠意向书》(附件1参考模板),使用部门填写《捐赠申请审批表》(附件2),与捐赠人共同拟定捐赠协议初稿(附件4参考模板)。 第九条 院办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对捐赠材料进行初审;分管职能部门确认材料后,在《捐赠申请审批表》上签字;院办按照捐赠用途协调组织捐赠相关管理工作组,对《捐赠意向书》、《捐赠申请审批表》、《捐赠协议》进行预评估,填写《华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预评估表》(附件3),形成是否接受捐赠的初步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 第十条 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预评估采取一票否决制。评估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异议,则预评估不予通过,该项捐赠流程终止。 第十二条 若预评估相关工作组一致通过,院办则将《捐赠意向书》、《捐赠申请审批表》、《捐赠预评估表》、《捐赠协议》按照捐赠用途通过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并在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会。接受的捐赠未限定用途且涉及“三重一大”专项的,需根据“三重一大”流程集体讨论决定。会议通过后由分管领导和院长在捐赠审批表上签字;用于医院建设、学科发展等用途宽泛、执行部门较多、非限定科室使用的捐赠,可由捐赠牵头部门作为职能审核部门签字,并负责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书面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讨论通过的捐赠材料,由分管职能(经费使用管理部门)/归口部门(院办),作为经办部门发起协议流程,按照《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递交捐赠相关管理工作组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执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捐赠物资紧急程度、捐赠人意愿等)适当简化捐赠流程及相关文件。 第三章 捐赠签订与接受 第十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地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按需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提出工程项目名称或留名纪念。 第十九条 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捐赠人如不改变用途追加捐赠,且该捐赠尚在执行周期内,可简化流程由预评估部门、院长办公会/党委会逐级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合同重新赋号;如追加的捐赠改变原用途,或该捐赠已超过执行周期,则需按照新签订协议流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院办负责将捐赠协议复印件交财务资产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收账收货,交审计室审计用。 第四章 接受捐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资产管理部要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院接受的捐赠财产全部纳入财务资产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资产管理部应当及时按照《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五条 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医院银行账户,财务资产管理部按照国家要求开具票据。 第二十六条 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由后勤保障部/装备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财务资产管理部会同装备科等相关职能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照医院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接受捐赠财产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专门说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要求,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 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用途,使用部门应与捐赠人协商一致,提出使用意见,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经分管职能部门、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同意后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捐赠分管职能部门根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相关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捐赠牵头部门做好协助工作。捐赠相关管理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货币捐赠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货币捐赠使用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财务资产管理部指导使用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明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支出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等。 (二)捐赠协议未限定用途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展公益活动,并严格执行医院统一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三)捐赠款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列支职工工资福利等;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捐赠项目使用后形成资金结余,超过执行周期两年内的,按协议约定的用途尽快执行完毕;逾期两年仍未使用的,由医院将其统筹处置,用于医院建设、学科发展等,或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一条 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财务资产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使用部门制定财产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使用范围和使用流程;不得用于开展非公益活动。 (二)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使用部门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向医院提供捐赠项目执行情况,由捐赠项目分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财务资产管理部等相关捐赠管理工作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填写接受捐赠项目执行情况考评表(附件5)。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通过医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捐赠以下信息: (一)捐赠接受管理制度; (二)捐赠接受工作流程; (三)捐赠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上一年度医院接受捐赠财产情况; (五)年度接受捐赠审计报告、受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及基本建设类捐赠项目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医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公开受赠信息: (一)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单位受赠财产、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受赠项目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估结果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五条 对公众和捐赠人查询或质疑依法如实答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将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医院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医院由审计室牵头每年定期开展捐赠管理检查和审计工作,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受赠项目及建设类捐赠实施项目专项检查、审计和项目绩效考评。对检查、审计结果在医院官网予以公开。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双方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捐赠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撤销捐赠的,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院办负责对捐赠意向书、接受捐赠申请审批表、预评估表、捐赠协议、项目执行情况考评表等书面材料进行归档。 第四十条 若上级行政部门需要上报捐赠项目材料,按照分工对口原则,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上交。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办牵头捐赠管理工作组在相应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22年版《华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失效。 附件:1.捐赠意向书(参考模板) 2.华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申请审批表 3.华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预评估表 4.捐赠协议(参考模板) 5.华山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执行情况考评表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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