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一条 受理对象及条件 1、在校期间因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学分,但已获得结业证书,结业三年内的本校结业生。 2、离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条 受理申请审批手续 1、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到教务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取《结业后重修、补考审批表》,填写后先到所在院系办理手续。 2、经所在院系教务员核实情况、系主任同意,并安排好重修、论文补作时间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3、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或开学初二周内)受理申请下学期重修、论文补作手续。 第三条 重修或补作论文安排及要求 1、重修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重修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确定,交教务处审核。 2、重修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听课确有困难者,经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申请免听,但仍应参加期中及单元考试,递交平时作业。 3、体育课、实验课不得免听。确因工作需要,难以跟班听课者,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在不降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前提下,作出适当安排。 4、学生重修(或补论文)由院系向教务处提交该生的有关成绩证明。 5、学生经重修(或补作论文)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条 收费标准:按当年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 结业后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在当年毕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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