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对本科生延长修业期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期学制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第二条 学生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的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 第三条 申请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在标准修业期最后一学期开学至当年4月15日前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修业期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条 在延长修业期内的学生,应按照本专业最新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缴费后,学生凭缴费发票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的学生所延长的修业期无效,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五条 学生超过规定的延长修业期仍未完成学业的,作退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