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事假是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教育处规定按时参加实习(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病假是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实习(上课)而提出的请假;公假是因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重大活动而无法按时参加实习(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学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按时参加实习(上课)的,必须提前到教育处学生工作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事后一律不补假条。 3.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须报教务科和学生工作组,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准假后准予参加缓考。 4.一天以内的病、事、公假,由辅导员审核,加盖学生请假专用章。一天以上的病、事、公假,除经辅导员审核外,必须经学生工作组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予以准假。请事假要有充足理由,辅导员一般应从严掌握;一天以上的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公假需经有关负责人证实。 5.所有假单均需加盖学生请假专用章,否则无效。 二.请假程序 1.学生因病、因事、因公需请假者,必须提前去辅导员处开请假单。 2.学生开具请假单时,必须向辅导员详细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辅导员做好相应的记录。 3.学生取得加盖学生请假专用章的假单后,应将假单在假前交给科室带教老师,并向带教老师详细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 4.请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到辅导员处销假。 5.学生因急事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由同学或教师代为办理补假手续。 6.学生未能在准假期间按时返回的,必须在原假期结束之前口头申请续假,并在一天内由同学或教师代为办理续假手续。如未申请续假,则视作旷课处理。 三.其他 1.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责任。 2.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实习时间(课时)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应补实习(上课)。 3.其他未尽事宜,详询教育处学生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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