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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卫生系统医务职工人身伤害法律援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卫生系统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医务工作者的身心健康,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人身权利受到违法侵害且寻求法律帮助的医务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法律援助,是上海市医务工会的工作内容之一。上海市医务工会将在年度维权经费中专项列支法律援助经费,为遭受人身伤害的医务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第二章法律援助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伤害事件”,是指医务职工因履行职务行为而遭受加害人的加害,造成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加害人包括病人、病人亲属、朋友或受其指使的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四条 援助申请人应是此类伤害事件中的受害人,且在伤害事件过程中无过错。若该伤害事件涉及医疗纠纷,则申请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后,再就该事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前述规定,且有上海市医务工会会籍的职工,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章人身伤害事件的报告机制 第六条 基层工会应当在职工伤害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填报《上海市医务职工人身伤害报告表》,尽快向上海市医务工会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四章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流程 第七条 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可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填报《上海市医务职工人身伤害法律援助申请表》。 基层工会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经初步审核后,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整理齐以下资料,在七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市医务工会。 1、上海市医务职工人身伤害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 3、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加害人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5、相关医疗事件资料; 6、申请人在第三方医院的病情证明或公安部门验伤单; 7、报警记录及警方处理结果; 8、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市医务工会收到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市医务工会审核后,如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如符合条件的,医务工会将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法律援助内容 第九条 上海市医务工会依据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视案件情况,有如下形式: 1、 法律咨询:由上海市医务工会指派律师给予申请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司法救济途径等方面的法律咨询。 2、 指派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且申请人自行聘请律师有困难的,上海市医务工会将酌情指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 第十条 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1) 申请人客观状况发生变化,无需继续进行法律援助的; (2) 申请人提供信息不实,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3) 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4) 申请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5) 申请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一条 受指派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进行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在结案时,应当向上海市医务工会提交有关事项处理结果的情况汇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将依据实施后的情形进行调整。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医务工会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