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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医院职工互助基金使用条例(2012修订版)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医务工会沪医工(2005)84号文件精神,要求在职工开展帮困救援互助互济工作,特设立华山医院职工互助基金(以下简称职工互助基金)。 第二条 职工互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职工“一日捐”的募集资金及其他定向捐赠或统筹帮困资金。 第三条 设立职工互助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互助基金的筹划、管理、计划、使用以及规章与审核工作。职工互助基金领导小组由耿道颖、苏家春、王晋伦、夏云、王中一、蒋红、沈芳芳等七位同志组成,耿道颖同志任组长。职工互助基金的日常工作在院工会。 第四条 职工互助基金申请对象为:华山医院工会会员及劳务派遣人员中的特殊困难者。 第五条 职工互助基金申请范围:职工本人及家属因患大病重病或长期治疗的慢性病,自负医药费支出大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因子女上大学读书,经济负担过重而引起家庭基本生活困难者;因突发事件等意外灾害致使职工家庭生活暂时发生特困者;以志愿者身份认真完成援疆、援藏等;除以上原因外,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职工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者。(每年可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帮困对象进行适当变更) 第六条 职工互助基金审批权限:凡职工本人死亡,使用职工互助基金500元以下的,由院工会提请职工互助基金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并定期向职工互助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其他申请者(包括超出500元者),则由职工互助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如遇紧急情况急需使用职工互助基金的,须由职工互助基金领导小组成员3人以上合议,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使用,但互助金额最高不得超出2000元。 第七条 职工互助基金的申请,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遇职工死亡,则可由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提出互助申请),部门工会负责审核后上报院工会。院工会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职工互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医院财务处、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 职工互助基金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职工互助基金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工会。 华山医院工会委员会 2012 年6月 注:职工互助基金领导小组人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