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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来源:工会 点击:3824  日期:[ 2013-08-07 ]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讨论审定医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2)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医院发展战略规划、教学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和学科建设规划等;

    (3)讨论审定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计划。

    (三)研究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1)医院各职能处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2)副科级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

    (3)各临床业务科室的正、副主任;

    (3)需要引进的学科骨干、学科带头人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以医院名义授予或申报医院以上各级组织各种荣誉或称号的人员;

    (5)开展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

    (四)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医院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重要政策。

    (五)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1)医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医院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3)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4)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5)医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定;

    (6)其他需要医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医院领导班子以院务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听取意见并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的参与度。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组织意见,并保证纪检组织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定。

3、提请院务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院务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OA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院务会或党委会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它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3、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院务会。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并对医院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

    (三)党委办公室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院党委或上级党委纪检组织、组织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委员会

                                                 2008年2月

 

 

附件一:        

             华山医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目录

    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决策

(一)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讨论审定医院党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2)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医院发展战略规划、教学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和学科建设规划等;

    (3)讨论审定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计划。

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研究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1)医院各职能处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2)副科级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

    (3)各临床业务科室的正、副主任;

    (3)需要引进的学科骨干、学科带头人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以医院名义授予或申报医院以上各级组织各种荣誉或称号的人员;

(5)开展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

重大项目安排

     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医院资产产权重大变更的重要政策。

    大额度资金使用

     研究并决定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1)医院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

(2)医院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3)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4)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5)医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定;

    (6)其他需要医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中共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委员会

                                                 2008年2月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华山院办(2008)42[60]号                                             丁  强 签发

 

关于院务会议题的提交要求及流程的规定

 

院务会是我院议事决策的重要会议,为了提高会议的效率和决策水平,现就会议议题的提交要求规定如下:

一、鉴于院务会是我院最高的决策会议,因此,提交院务会讨论决策或通报的事宜,事先应由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或科室在广泛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给分管院领导。

二、各分管领导对有关报告审阅确认(如有必要与党政一把手沟通),再将有关议题报告交院办汇总,经院长审定后作为正式上会议题。

三、正式上会议题报告或通报事宜请于周五下班前发至(通过OA或短信的形式)院办。再由院办将有关议题(包括详细内容)在会前发给各位院领导审阅。

四、院务会原则上应按会前确定的议题和程序进行,不讨论无议题的临时动议。对确属来不及报送但又亟需讨论的事项可先征得院长同意后方可上会讨论,会后需提供讨论议题的书面材料。

五、院务会对每个议题原则上都应有明确的结论,主持人应在每个议题讨论结束后,做出总结以表明讨论结果。如讨论没做出结论,需对讨论内容作相应修改或补充材料,原则上1-2周内再次进行讨论。

七、各位领导提出的议题应为各自分管的工作,如涉及其他条线工作,应与该分管领导事先作好相应沟通。

六、院务会决议由院办在议题报告基础上,以书面批示或发文的形式做出并发给分管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或科室。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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