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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医院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 (华山医院八届十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工会条例》关于“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疗休养工作,加强疗休养工作的管理,不断满足我院职工疗休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本市工会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市医务工会关于组织职工疗休养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意义 组织职工疗休养是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其出发点是通过疗休养活动使职工调节身心,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使职工相互了解、增进友谊、加强团结。职工疗休养是增强医院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效渠道之一。 二、对象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在册职工。 2、在卫生改革和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 4、无偿或义务献血的职工。 5、其他需要疗休养的职工。 三、疗休养条件 1、根据市医务工会关于单位安排疗休养的人数不少于上年底在册职工人数10%的要求,原则上医院每位在册职工每间隔10年方可享受一次疗休养。 2、从未享受疗休养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参加无偿或义务献血的职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可优先享受当年的疗休养。 3、疗休对象五年内不得重复享受。 四、疗休养的经费开支 1、疗休养的经费采用行政拨一点、个人负担一点的办法进行开支。 2、每人每次疗休养行政补贴不超过1500元。如疗休养实际发生的费用未达医院补贴的金额标准,不予以退补。 3、医院补贴只针对医院工会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职工个人自行旅游不作为疗休养,其发票亦不得报销。 五、疗休养假期 1、职工疗休养期间的全部假期抵冲职工带薪休假(国定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2、劳模先进的疗休养和特殊专项疗休养不抵冲职工带薪休假。 六、疗休养的安全管理 1、工会有责任对疗休养人员进行安全宣教,发放《休养员须知》,并在疗休养前签订《科室知情同意书》和《家属知情同意书》。 2、凡参加疗休养的人员,工会均会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休养员不得擅自变更人员,否则投保概不生效。 3、休养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疗休养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休养活动中必须随队行进,严禁前往危险地带,严防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一切后果自负。 4、休养过程中严禁私自离队,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院工会同意。否则若发生意外,一切后果自负。 七、参加办法 1、院工会根据每年的疗休养计划,通过与旅行社合作组织疗休养活动,休养名额按职工比例分配到各个部门工会。 2、院工会每年推出若干个休养点,休养员可自主选择意向休养点,院工会根据报名情况进行组团。报名人数过少难以组团的休养点,由院工会与休养员协商调整休养点。 3、疗休养对象必须事先征得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疗休养。 4、旅行社的选择须在市医务工会规定的范围内由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管理机构 疗休养工作的管理机构在院工会。 九、实施 本办法自华山医院八届十一次职代会表决通过后立即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