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授予说明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其中Ⅰ类学分10学分,Ⅱ类学分20学分。以连续五年为一阶段。五年内累计学分达150学分,其中I类学分50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2、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被视为完成本年度规定的25学分。 3、近年卫生部要求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年度规定Ⅱ学分的20-30%。今年精神疾病知识普及培训班也是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4、近年上海市对继教学分类别获取有所调整,除国家、省市级下批Ⅰ类学分外,部分项目已进入Ⅱ类学分。 二、继教学分学分说明: 学分类型 | 内容解释 | 学分 | Ⅰ类学分 | 有国家、省市级正式项目编号的国家继教基地、国家级、省市级继教项目。 | 批准单位确定 | Ⅱ类学分 | 1、 医院项目-学术报告、专题讲座; 2、 科室到教育处申请的对全院有教育意义的继教项目(国内外交流、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 3、 上海市卫生局、疾控中心的疾病防治培训等。 | 0.3-0.5/学时,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4、 科室项目-临床病理(或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教学大查房(结合临床讲解基础知识或医学进展);学科内学术交流; | 科室:0.1-0.2/学时,教研室:0.3/学时(请学科做好前期计划备案),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 5、 发表论文和综述、医学译文、出版医学著作、出版国家级或省市级音像材料、四新的自学资料(包括音像); 6、 进修;参加学术会议; 7、 中标的科研项目、获奖的科研成果。 (必须是当年项目) | 5-7的项目可在每年学分登记时,可查询继教记分办法 |
三、建议:建议继教对象在登记学分时不要连续数年使用同一个项目证书。 教育处 200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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