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第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取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二条 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证明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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