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高等教育改革,切实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保障贫困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确保在读大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顺利完成学业,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一.贫困生资助申请条件 1.本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经高考录入我校并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2.本规定资助的学生,是指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 3.申请资助的贫困生必须先申请在校或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贫困生资助审批程序 1.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和本条例具体规定的贫困学生,需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叙述家庭情况,并出具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办(街道办)、县(区)民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2.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后,由辅导员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申请进行初审,着重调查核实该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状况,并及时将初审后的材料签署意见后送交院系学生工作组复审。 3.院系学生工作组对贫困生申请作复审。复审必须严格、公正、公平、公开。复审的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条例的规定;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4.院系学生工作组在接到贫困生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退回该申请。 5.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提交至学校进行终审。经辅导员、院系和学校审批通过,并录入贫困生资料库后方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杂费等资助。 三.资助类型和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助学金资助 1.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是指国家对在校贫困生的各种奖助学的资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者必须是获得该年度人民奖学金、品学兼优、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院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择优获奖。 (2)国家助学金的获得者必须学习勤奋刻苦,表现较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当年度的学业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院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择优资助。 (二)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在校贫困生符合政策规定申请获得国家贷款的资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各方面表现良好; (3)学习勤奋,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信守还贷的有关法规、政策及合同。 2.国家助学贷款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标准及要求执行。贫困生自行选择助学贷款,具体申请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3.原则上进入科室后不需缴纳学费并享有补贴的学生,不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三)勤工助学 1.勤工助学是指在校贫困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院或校外勤杂劳动获得酬劳的资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志通过自己劳动解决生活困难,能吃苦耐劳; (2)服从助勤岗位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困难补助 1.困难补助是指在校贫困生家庭特别困难或遭遇突发事故而予以补贴的资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能正常完成学业;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月生活收入(含奖学金、勤工助学收入)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平线的; (3)在校期间遭遇突发事故(自身无过错),所需治疗费用超出学生支付能力,并由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五)学费减免 1.学费减免是指特殊家庭的贫困生获得减免学杂费的资助,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成绩良好;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单亲家庭确无力缴交全部费用的; (3)父母因病残而丧失劳动力,或父母下岗失业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人均生活水平,无力解决学杂费及生活费,并得到地方相关部门确认的。 四.其他 1.国家及学校对贫困生予以资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严禁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赔还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获得资助的贫困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又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等级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资助资格。 4.本规定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院系有权进行修改,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处学生工作组所有。 5.本规定自院系颁布之日起执行。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教育处 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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