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章保管、使用及刻印规定
(一)医院公章使用范围:
1.医院对外发文及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类。
2.医院对外签订的有关合同。
3.本院职工因公外出,对外联系工作必须开具的证明。
4.医、教、研等成果上报。
5.申购剧毒药品等证明。
6.由院领导同意的其它报告、证明等。
(二)使用院章注意事项:
1.发文盖印院章,详见发文规定。
2.医院对外签订合同必须经相关科室领导同意并由院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3.赴外省市出差使用公章,必须具有分管院长签字同意的出差申请表。
4.非经院领导同意,一般不办理个人用章事务。
(三)院章管理规定:
1.院章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2.做好院章使用登记,包括使用日期、内容、使用人、签发领导等。
3.定期做好院章的清洁工作。
(四)用印流程
1.用印部门(个人)提出申请,到院办领取“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印章使用登记表”,填写完毕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报院办,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2.出国使用印章,由人事部门审批,用印时需出示“复旦大学因公出国或赴港澳个人申请表”或“复旦大学教职工因私处境登记表”复印件。
(五)刻制印章的有关规定
1.凡新建科室或科室名称更改等均属刻制范围。
2.刻制印章必须由科室提出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
3.新章启用,应做好留印签收和启用日期登记工作,同时收回旧章。
4.医师处方章由医务处统一办理申请、登记、送刻手续。
5.各部门印章遗失,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院办补办。